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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责任保险

召回责任保险
产品召回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关系

产品具有缺陷肇致损害,系现代工业消费社会之重要问题。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健全产品检验品质管理制度,防范于未然,固属重要。但确立产品责任,亦不可忽视,一方面是被害人得到适当之救济;另一方面,亦促进商品产销者(尤其是商品制造人)采取更积极之措施,以提高产品之安全性,减少损害之发生。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为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标的仅限于赔偿责任。随着传统民事责任理论的修正与变革,对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产品召回责任正是为了弥补“无损害,即无赔偿”的事后救济的民事责任理论的弊端而产生的。产品召回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以及产品召回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传统责任保险范围扩大的内在动因。产品召回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同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具有同样的分散风险的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生产企业的损失。两者同时又存在诸多区别。


法律依据不同。产品召回制度解决产品存在的系统性缺陷,由于系统性缺陷所带来的危害涉及到为数众多的消费者群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因此,产品召回保险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规定。而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是以具有私法性质的产品责任法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