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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回避规定

行政机关回避规定
行政机关回避规定
1、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所报考职位如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2、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

任职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

第二步是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