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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境外的效力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境外的效力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境外的效力
《仲裁法》实施近20年来,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保障仲裁保全、执行的高效快捷,维护仲裁的权威和公信力,引导当事人运用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

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民事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刑事为5日,民事为10日。

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

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裁决是对裁定和判决二者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