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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货款打了欠条案由

挪用货款打了欠条案由

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借款的行为就属于个人债务的范畴,个人债务一般都是通过书写借条收条的形式形成的,但是只有符合规定格式的借条欠条才能作为收取欠款的法律凭证。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讲,有把握的债务可以满足你的需求,否则,你将无力偿还,甚至花掉你的现金储蓄,导致你破产,或大大减少你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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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欠条案由是什么呢?

 诉讼时效的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正是对上述规定的一种详细解释,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将《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起来理解本案,就是:“没有写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或者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时起算,为二年。当然,具体情况上可能还会诉讼时效的中断或者中止情形。
  你所说的20年,是《民法通则》第137条在“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之后的规定,原文是“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个20年是针对“有人权利被侵害了,但自己当时并不知道”的情形所规定的。你这个案件根本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