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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 延期举证

延期审理 延期举证
延期举证

1、《证据规定》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


2、此规定既保护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权利,同时又规定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


3、申请延期次数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不受次数限制。而民诉法解释只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并未规定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也没有授权法院是否可以允许当事人再次申请延期,导致司法实践对当事人申请延期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