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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客体

论诉讼时效客体
公证邮寄送达催收通知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笔者在处置原国有银行剥离的一些不良贷款时,经常会遇到一些不良贷款在被原国有银行剥离前,为了避免该不良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原国有银行就对那些已经到期但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以挂号信的方式(有国内挂号邮件收据和邮寄信封复印件)连续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进行邮寄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且同时邀请公证处公证人员对整个邮寄送达催收行为及其内容进行公证,随后由公证处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但是,我们经过对公证文书进行仔细核对发现,该公证文书内容仅仅包含了对整个邮寄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的行为、内容、对象及其办理邮寄的人员进行了公证,对该邮寄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受送达方是否实际收到该《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却没有相应证据给以证明。我们在向其主张权利时,受送达方的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往往以没有收到相应催收通知为由,认为该贷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我方已无权再依法强制其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义务。实践中,债权人通过邮局以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或担保人送达催收债权通知书或要求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同时邀请公证处公证人员,依法对整个邮寄送达催收通知行为及其内容进行公证的做法是比较常见的......(本文共计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