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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云南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云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电力、通信、供水等企业要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在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方面给予适当减免。


(二)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房屋最低安置面积标准和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照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差价方式实施;选择实物安置的,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折旧等因素,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价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通过租住保障性住房予以解决。


(三)明确界定房屋产权


对选择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私有产权住房,按照相应安置补偿政策办理商品住房房屋产权,对因经济困难,难以按照安置补偿政策补缴差价的,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可减免补缴的差价。对现住房属公有产权的棚户区居民,可由产权人以货币方式补偿或提供新的公有产权房进行安置。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产权,属于划拨用地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办理;在城镇规划区外的房屋产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根据有关规定,分别明确房屋登记和土地使用登记办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安置住房,各地应限期办结土地使用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


云南省政府为了房方方便改造的完成,制定了诸如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优政策,为了使棚户区的人民在改造期间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也制定了云南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在改造工作开始后,需要按照该标准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