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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消灭】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消灭】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解释】本条是关于地役权消灭的规定。物权法规定了解除地役权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使地役权消灭。当地役权合同出现以下两项法定事由时,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设定后,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权合同,但如果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法律赋予了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如地役权人超越土地利用的范围不按约定的方法利用供役地等,就属于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