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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先后顺序的法律关系

署名权先后顺序的法律关系
债权质权的先后顺序

第一,应以书面为之。


第二,应书面将现质权设定之旨,通知占有债权证书的质权人,并指示其于受清偿后应将其证书交于后顺序质权人。此通知,应由出质人或后顺序债权人为之。


第三,对于第三债务人应通知之。通知第三债务人虽非质权成立的必要条件,然如不通知,则为第三债务人得因支付于出质人而负责


于通知后,第三债务人经出质人及全部债权人同意,始得为支付。在同一权利上设定数个普通债权质权时,实现质权应按各质权成立时间的先后来决定,先成立的质权优先于其后的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