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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用不用因关系而回避

律师用不用因关系而回避
律师用不用因关系而回避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第153条、第179条涉及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的法律条文中有如下内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由此可见,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案件由于程序的不合法,效力也是有瑕疵的。

但是在上诉案件中,如果仅违反法定程序,而未影响案件实体判决、裁定的,并不在发回重审的范围之列。

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

庆幸的是,这种做法在《若干规定》中被修正过来,《若干规定》第6条对违反法定程序、不执行回避的情形作出了“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