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合同终止版本

合同终止版本
合同版本
你好,我国法律对合同版本有以下规定:个人合作协议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 ; 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40%;   (二)双方以 方式出资,于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 _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厚街本地使用每月500元,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 (六)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