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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上诉案件审限

刑事再审上诉案件审限
刑事公诉案件的审限是多久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由于每一起不同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都有差异,所以,具体需要多长的时间案件才能到法院开庭审理也是不确定的。其实单纯的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在两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一个月也是有可能的,具体的情况还是要看司法部门的决定了,这方面法律上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