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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承包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哪些情形下承包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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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出现工程事故的连带责任

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因其不具备组织施工相关的人力、财力、技术力量和相关经验,容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不仅延缓了建筑工程竣工时间,带来工期损失,如果建设单位明知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关资质,也要就上述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