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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城镇医疗报销

跨地区城镇医疗报销
慢性病医保跨地区看病报销条件

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医保异地报销所需材料


1、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2、药店正规发票(国税局财政部监制并在发票上列出所购药品明细)或定点医院门诊收据


3、患者本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


4、本人存折银行卡账号(农村信用社除外)(外地账号需要开户行名称)


备注:一年报销一次,所报销的药费必须是当年产生的费用,且报销时限为当年12月中旬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