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诉讼法+强制执行效力

诉讼法+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