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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赔偿款开发票

执行法院赔偿款开发票
供应商已收货款却迟迟不开发票

实务中,经常出现企业已付款但迟迟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从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法律规定,若合同双方未能事先明确发票提供的具体时间,发票需求方仅能催告发票开具义务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样的救济力度远远不够,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经济风险。


因此,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尤其建议企业采用“先票后款”的方式,可以表述为,“供应商应事先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经采购商确认无误后再行付款,若供应商未能按时履行开票义务,采购商有权相应推迟付款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这种“先票后款”的条款非常有利于企业。如果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先票后款”,那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就不属于合同主义务,企业也就不能以供应商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但是,如果事先有约定,该约定是合同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就属于有效约定。这个时候,企业拥有了一把维权利器,在供应商不按时提供发票的时候,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货款支付义务来进行对抗,拒绝支付货款。


若无法争取“先票后款”,合同中也应明确发票提供的具体时间,供应商若未能按时开票,应按日承担滞纳金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