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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债权

工程机械债权
工程机械债权催收是做什么?怎样进行的?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为了有效地处理和保全债权,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防止诉讼时效的经过。目前工程机械行业的销售基本上都是信用销售(全款购买的极少),模式为三种分期销售、融资租赁银行按揭。按照目前的行业情况,无论银行按揭还是融资租赁,经销商、代理店或者厂家都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回购的义务。因此作为工程机械的公司债权管理部门,面对行业不景气,客户工程停工,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如何保护公司的利益,责任重大。特别是对长期欠款客户的催收。 由于公司事务纷繁复杂,也可能因为其他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行使债权,为了使公司仍然保有胜诉权,处于主动地位,债权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尽快实现债权或将诉讼时效中断。我们经常采用的是催收通知或者询证函。对所以的分期客户,适宜在隔相应的时间(每年)进行一次对账,有债务人签字盖章并注明对账时间。如果客户不签字,说明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债务人有意赖账,这时候进行公证通知或者考虑起诉。最大程度的保证公司的债权回收。 公证通知是送达催收通知的特殊形式。当债务人拒绝签收催收通知时,债权人难以取得证明通知到达债务人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实践中,工程机械债权催收债权人往往申请公证机关见证通知过程和通知内容,以保障日后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