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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给谁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给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给谁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对责任有异议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无异议的,10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不申请调解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和相关赔偿标准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最后凭签有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名字的协议书由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结案书》进行结案。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以后,可以做以下的事情:


1、如果对交警认定的责任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2、如果对责任认定无异议的,则可以申请交警组织双方来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3、在赔偿的时候,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全额赔偿;超过部分再由对方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4、责任书出来后,按照责任书划分的责任,进行协商赔偿问题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诉述,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给谁的问题中,需要明白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是经由交警制定之后下发到当事人手中的,换句话说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在当事人手上,而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如果没有任何异议就会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赔偿标准来达成相关的协议之后就会是进行有关的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