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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集资诈骗案

最高法院集资诈骗案
《最高法院关于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对于一房两卖的行为,显然是属于欺骗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房地产公司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如果不能就相关赔偿情况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