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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辩护书

挪用公款罪辩护书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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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辩护

下面是挪用公款罪辩护的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某某及其家属(某某的父亲某某某)的委托,指派   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档,参与本次庭审,并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对于公诉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无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

一、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悔罪态度明显。

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以涉嫌贪污案经**县人民检察院口头传唤,对被告人进行了询问,被告人积极配合检察院对其涉嫌贪污案的调查,并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检察院尚未掌握的其涉嫌挪用公款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及《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在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向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全部归还了挪用的公款,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属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2011年9月10日挪用的19万元人民币,2012年12月17日挪用的10万元人民币,已于2013年5月31日主动全部归还,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的量刑情节。

三、从被告人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没有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小。

被告人挪用公款的目的是偿还购房款,而被告人购买上述房产并非是为了贪图自己享乐或供自己受益,而是意图为集团劳模谋取福利。上述房产原本是单位打算购买为单位房,以后用于集团疗养用的,2011年1月单位班子成员去大连考察,经过反复考虑,觉得上述房产价格合理,而且具备升值空间,如能买下供集团疗养用,不仅对员工有很大福利,又能给国有资产带来增值。但是由于集团购买房产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审批,为了防止由于房价上涨增加成本,在汇报了单位领导人之后,被告人决定先以自己名义购买,等到单位审批手续下来了,再卖给单位。但是,被告人当时现金不够,向朋友借用了29万元现金才得以购买上述房产,后为了还购房时的借款,才跟单位领导请示,借用了公司的钱,但在其有偿还能力后,第一时间就全部归还了借用公司的钱。其主观上没有恶性,社会危害小,易于改造。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易于改造。

被告人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邻里友善,工作勤恳认真,性格开朗,秉性善良,这次触犯刑法也是由于不懂法所导致,没有主观恶性,也没有给国家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甚至有可能为单位带来收益,实属应该得到法律的谅解。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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