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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诉讼原告范围

环境民事诉讼原告范围
环境侵权诉讼是环境诉讼的范围还是民事诉讼的范围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平等主体之间有关环境权利义务的争议,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民事诉讼制度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这种诉讼本质上属于私益诉讼。把这种规定适用于环境民事案件是不合适的。因为环境要素之间的关联性,环境问题往往不是与某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是影响到公众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诉讼中对起诉人的资格作出了相对宽松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污染和破坏范围较大、受害人数较多的环境案件是适合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起诉人的范围,但其本质仍然属于私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