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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破产企业公房拆迁补偿

许昌破产企业公房拆迁补偿
企业公房拆迁补偿

公房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拆迁中经常涉及到公房拆迁补偿问题。在拆迁过程中公房产权单位一般可以放弃公房产权,由承租人直接作为被拆迁人获得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为,公有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本身就不属于承租人,因此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其补偿原则不同于产权房的拆迁补偿。


如果原承租人死亡后,家庭成员之间就承租权问题发生争议,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变更问题,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2、自管公房的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只有一人,要求产权单位变更承租人,一般应予以支持;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从中予以确定,法院不宜直接受理。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当共同居住人有多人时,应尊重产权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