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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依据

专利权无效依据

国家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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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依据

一、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被告行使专利权无效的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往往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抗辩,对该抗辩权的行使,被告须明确以下几点:
1、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承担证明专利权真实有效的责任,被告原则上不承担举证责任;
2、被告为保护自己利益,可以提出各种抗辩,目的在于使原告的证明不能成立;
3、被告如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抗辩,最好能提供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4、被告可以在诉前或诉讼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5、在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6、有些情况下,被告在诉讼中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诉讼程序不中止,此时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7、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已经对专利侵权案件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或裁定仍然有效。如专利权人存在恶意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专利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