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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再审判决书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再审判决书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再审判决书怎么处理的
二审判决对于涉案被诉《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未作审查,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无异议”来认定商标性使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江苏电视台对于节目名称的使用并未产生商标区分产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标识图样多样、位置多变,不符合商标使用的规范,而被诉电视节目左上角固定显示的“江苏卫视”台标,才是标注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这就是关于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再审判决书怎么处理的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