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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内容免除

交强险赔偿内容免除
交强险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