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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件效力顺序

合同文件效力顺序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