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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中途参与

绑架罪中途参与

暴力犯罪是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现象。由于国际恐怖活动的影响,海外黑社会组织向祖国大陆的不断渗透。国内暴力犯罪活动也日趋严重。运用法律手段遏制、预防暴力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是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环节。在中国,暴力犯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是中国刑法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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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中途杀人具体分析理解

(一)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理解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联系,行为人对该死亡在主观上至少出于过失,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则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身亡的,也不应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一般来说,这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即行为人实施基本罪的犯罪行为,却发生基本罪构成要件以外的更重的犯罪结果,刑法规定比基本罪更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根据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刑法理论,现行刑法把过失致死被绑架人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规定同等处罚,无疑有失公平理念,不符合现代刑罚发展的趋势。

(二)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无论是在绑架人质过程中,还是在控制人质后,只要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杀害被绑架人的,都属于这种情况。杀害被绑架人,包括先杀害人质,然后隐瞒真相,向人质的利害关系人或单位提出要挟,或者在要求未得到满足或得到满足后杀死人质,即通常所说的撕票。一般来说,在刑法理论上,杀害被绑架人这种情况属于绑架罪包容犯。因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两个犯罪故意,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均已独立成罪,刑法把这两个各自独立的犯罪结合为绑架罪的一种重罪情形,即两个以上各自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因为它们之间具有可包容关系,根据刑法的规定仍然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在日常生活当中,刑法当中所规定的一些具体的罪名的适用的话,理解起来还是比较简单,因为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就可以判断,但是也有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说在绑架的过程当中出现了杀人的这种情况,定为哪一个罪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