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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

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

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苟某英因生活无着诉李某富应将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的一半给其支配案【案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审判法院】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判决日期】2002年10月20日【原告】苟某英【被告】李某富【权威收录】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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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

你好,你的考虑能够理解,但是对方的要求也是正当的;夫妻共同财产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支配的,况且你动的数额较大,需对方同意;况且你买的房子是给你女儿的,又不是给人家儿子的,你为什么不贷款呢非要用这10万,对方的理由很合理啊;你母亲给的21万元直接赠与你女儿就行了,公证更好;焕廷法律服务团队 宋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