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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征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征
请问: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所谓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法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于是实务中,政府采购合同便被当然视为民事合同,笔者就此谈一点粗浅看法。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虽也要遵循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民事合同规则,但在这些民事规则之外,政府采购合同又具有自身的特性:   第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缔结目的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这个特点在有些政府采购合同如公共工程或公益设施等采购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有些采购办公用房、公用汽车以及办公用具合同从表面上看,并不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从其终极目的来看,亦是为了提高公共职能行为的效率,从而更好地为公众谋取利益或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方或采购主体必须是具有公共职能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这也是由其缔结目的的公共性所决定的。   第三,政府采购合同所支出的主要是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合同除极少数可能用到一些募捐资金外,绝大多数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共用品。   第四,政府采购合同是行使公权力的体现,是国家机关等公共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行政主体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等方面拥有诸多私法主体不可能具备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