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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仲裁决费用

不执行仲裁决费用
不执行仲裁决费用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收费是对于没有执行金额的或是价额的一般每件需要缴纳五十到五百元;

而对于超过一万到五十万元的,一般就会按百分之一点五来进行缴纳;

超过五十万元的就会按百分之一来进行缴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三)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在我国的仲裁程序中,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般在申请之前不仅要准备好所有的材料,并且还要有合法的理由,从而还要给予相应的申请费用,这样才能得执法人员的受理,对于给予的标准就要按申请的金额来进行计算,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可以更快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