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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正常多长时间

拘留正常多长时间
拘留正常多长时间
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人员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