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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之处

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之处
请问交通法中的不足之处有哪些呢?
1、如何掌握“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标准的问题。这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解释。在新的解释出台前,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件,可以参照198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告》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查明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分清责任。这是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前提。为此,要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从城市交通事故来看,发生事故的原因,除意外事件外,主要有以下三种: (1)完全由于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因此,肇事者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2)由于交通运输人员和被害人双方的过失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交通运输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3)完全由于被害人的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后果应完全由被害人自己承担,交通运输人员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