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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
怎样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人民法院在决定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


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对适用被告人认罪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的情节还是要符合法律的适用条件的,而在目前的相关规定中只明确了一些不适用的条件,当然除这些以外都是可以认罪认罚的,这样法院也会对嫌疑人酌情考虑从轻处理,这也就是认罪认罚的从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