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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含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村卫生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和诊断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卫生防疫站、医学科研、教学单位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