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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占有权使用权

房屋租赁占有权使用权
法院判处房屋使用和占有权有哪些规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已明确了共有人应当领取《房屋共有权证》,以法规的方式作为共有人的强行法律义务。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该“共有人”指的是善意第三人根据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已登记确认的房地产权证书上的共有人,而非因婚姻或继承等关系取得房地产的共有人。 房屋作为一项财产,不仅可以一人所有,也可以由多人同时所有,这在我国的民法上称作财产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