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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签署借条

逼迫签署借条
逼迫写下的借条

《民法通则》规定,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

被逼迫写下的借条,其真实意思很难得到认定,如果判借条有效,对被逼迫的人来说明显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