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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如下: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1)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3)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1)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1)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用期内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2)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