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及哺乳假 法录帮 法律 1.07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产假及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TAG标签:工资福利 哺乳 产假 北京 劳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