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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二百二十五

新刑法二百二十五
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