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户籍化 法录帮 法律 1.5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56条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TAG标签:浙江省 户籍 消防 诉讼仲裁 治安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