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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如何再追加被告

立案后如何再追加被告
立案后如何再追加被告
由于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移送给法院审理,所以如果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要追加被告,那么被害人及其他知道此案事实的人要想追加被告,通常需要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说明事实。
如果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予以立案追诉,则不存在追加被告的说法,那如果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追加被告人主要是通过人民检察院追诉漏犯来进行。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