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26条内容 法录帮 法律 2.2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TAG标签:行政诉讼法 诉讼仲裁法规 诉讼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