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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39条

劳动合同39条
我想询问一个关于按劳动合同法39条的问题,新劳动合同法39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主要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这些情形都有限定条件,需要用人单位举证。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必须是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录用条件”以及不符合条件的事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证明存在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严重违反的事实。至于“严重”的标准,可以由仲裁员或法官进行合理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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