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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有哪些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有哪些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有哪些
1、劳务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
2、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对外转让出资
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4、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竞争
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6、交易
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