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沧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
户口满2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沧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沧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沧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中只有一人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的; (二)
结婚时间不足两年的; (三)申请家庭原有住房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不满五年的。 沧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 (五)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六)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七)其他补充性证明材料。 沧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予以核准。民政部门对收入情况进行认定,
住房保障部门依据认定结果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