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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法人代表职责

民办学校法人代表职责
投资人与民办学校法人代表协议
1、建议电话联系咨询委托律师代理吧?在网上随口问几句、规避法律是不能处理好的。2、学校类登记是在民政局,不是在工商局,即使是社会力量私人投资办学,也属于公益机构。3、盈利性质的、或解决自身就业或爱好问题的培训机构不能冠名“学校”或采用“学校”二字。4、政府对口审批机关是教育局或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并且要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5、学校设立后投资资金禁止撤回。投资人获得的通常是各种名誉和社会尊敬,金钱回报不多。6、学校法人代表获得行政许可证之后禁止将学校转让出售或由其他单位、个人承包。7、有违法、违规,以及学校食堂、宿舍和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的,审批、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包括负责审批的政府职能部门直接责任人,以及学校负责人、法人代表、校长、书记等,一般都采用问责制,一旦出现投诉或事故,相关人员可能需要承担各种责任。8、外地户口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持有资格证书或相应工作经验的专业培训人员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实际就是校长),比如外地一些著名的退休老校长、特级教师、大学教授等,也是可以来担任校长的,只是办理的程序复杂一些。9、各地要求投资人、法人代表是本地人只是一种惯例,但事实上违反《行政许可法》,所以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我的补充: 2012-08-23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