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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是否应出庭接受质证

医疗损害鉴定是否应出庭接受质证
请问法院提交鉴定的材料是否应质证?
关于你提问的法院提交鉴定的材料是否应质证的回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同时, 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鉴定机构在盛林公司所提供工程签证单未经龙江公司质证的情况下,就作为鉴定材料使用,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该鉴定结论显然没有效力,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