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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本票

我国票据法本票
我国票据法本票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

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

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

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