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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

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
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
如果员工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需要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后7天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在60天内解决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1、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限定要求的,能够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炒鱿鱼、除名和辞掉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限定的。
2、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组织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交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手续。
3、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组织申领失业保险金。
4、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定的其他手续。
《社会保险法》
5、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要求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交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