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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申请执行人

抚养费申请执行人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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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谁是离婚案件抚养费申请执行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监护人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代理相关法律行为,也即可以代理子女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但是权利人仍然是子女,不因监护人的代理行为而颠倒了权利主体。如果监护人是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假设监护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子女的权益必将受到损害,这无疑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该条的精神和宗旨,可知子女应是离婚案件抚养费申请执行人。